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塔城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塔金監罰決字〔2023〕3號)

塔金監罰決字〔2023〕3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裴金霞

職務: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塔城中心支公司額敏支公司個人保險代理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你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你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自2017年1月起,你系泰康人壽塔城中心支公司個人保險代理人,承辦投保人魯某健康險業務時,向投保人魯某支付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2000元。

上述事實,有執業信息登記、保險代理合同、投保單、個險營銷代理人管理辦法、轉賬賬單、崗位職責說明、內部處罰決定、培訓資料、事實確認書、整改方案、現場檢查事實與評價、整改方案與整改報告、調查筆錄、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你“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七十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一百三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你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二千元的行政處罰。

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601988)、工商銀行(601398)、建設銀行(601939)、農業銀行(601288)、中信銀行(601998)、交通銀行(601328)、光大銀行(601818)、招商銀行(600036)、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601166)、平安銀行(000001)、華夏銀行(600015))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繳款憑據復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新疆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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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靜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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