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塔城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塔金監罰決字〔2023〕2號)

塔金監罰決字〔2023〕2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金海云

職務: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塔城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塔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泰康人壽塔城中心支公司)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你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泰康人壽塔城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個人保險代理人培訓管理不到位,培訓內容不全面,缺少對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等的學習;個人保險代理人檔案管理不到位

1.個人保險代理人培訓管理不到位,培訓內容不全面,缺少對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等方面的學習。2021年6月16至2022年4月2日期間,泰康人壽塔城中心支公司培訓部對保險代理人崗前培訓、轉正培訓、月度培訓均未開展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相關內容的培訓。

2.兩名個人保險代理人檔案管理不到位。泰康人壽塔城中心支公司未建立兩名保險代理人完整的個人保險代理人培訓檔案。

你時任泰康人壽塔城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培訓部、營銷部的工作,履行管理職責,負責督導推動培訓部、營銷部工作落實,對“個人保險代理人培訓內容不全面,缺少對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等方面的學習;未建立兩名個人保險代理人完整的培訓檔案”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培訓課表及課件、崗位職責說明書、泰康人壽代理人管理辦法、任職文件、內部處罰決定、現場檢查確認書、事實與評價、整改方案及整改報告、談話筆錄、保險許可證、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泰康人壽塔城中心支公司“個人保險代理人培訓管理不到位,培訓內容不全面,缺少對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等的學習;個人保險代理人檔案管理不到位”的行為,違反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你應當承擔直接管理責任,根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你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三千元。

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601988)、工商銀行(601398)、建設銀行(601939)、農業銀行(601288)、中信銀行(601998)、交通銀行(601328)、光大銀行(601818)、招商銀行(600036)、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601166)、平安銀行(000001)、華夏銀行(600015))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繳款憑據復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新疆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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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靜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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