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濟金罰決字〔2023〕12號)

濟金罰決字〔2023〕12號

當事人:申科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濟寧高新區柳行街道辦事處南營村327國道南

主要負責人:王兆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就申科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科保險代理)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申科保險代理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編制虛假業務資料

一是2021年3月至2022年4月期間,申科保險代理的《車險業務返利臺賬》中將9名個人代理人所做的車險業務虛假分別記載在其他27名個人代理人名下。二是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間,申科保險代理的人身險業務臺賬中將個人代理人李某某所做的終身壽險業務虛假記載在個人代理人劉某名下。

二、給予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申科保險代理的9名個人代理人在收到公司發放的車險業務傭金后,利用微信、支付寶轉賬的方式將共計179.92萬元傭金全部返利給客戶。

三、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過程中收受保險公司給予的合同約定之外的酬金

2021年1月、2021年6月至11月期間,華海財險濟寧中支員工周某某向原山東英華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后更名為申科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員工湯某轉賬22筆共計178.65萬元,實際為華海財險濟寧中支向申科保險代理支付的車險業務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2022年4月29日,中路財險濟寧中支原代理人魏某某向原山東英華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后更名為申科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員工盛某某轉賬43983.6元,實際為中路財險濟寧中支向申科保險代理支付的車險業務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

上述事實,有事實確認書、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是申科保險代理編制虛假業務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二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我分局決定給予申科保險代理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是申科保險代理給予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四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我分局決定給予申科保險代理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是申科保險代理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過程中收受保險公司給予的合同約定之外的酬金的行為違反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七十二條,根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四條,我分局決定給予申科保險代理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我分局決定給予申科保險代理警告并處罰款41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東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濟寧監管分局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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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靜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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