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濟金罰決字〔2023〕13號)

濟金罰決字〔2023〕13號

當事人:申科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濟寧分公司

地址:濟寧市任城區仙營街道金宇路18號謝營科技大廈18樓17A03室,1303室

主要負責人:馬運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就申科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濟寧分公司(以下簡稱申科保險代理濟寧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申科保險代理濟寧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以虛假宣傳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申科保險代理濟寧分公司2021年以來多次在代理人培訓中作出與相關法律法規不符或與事實不符的虛假宣傳,通過虛假或夸大宣傳的方式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行為,擾亂正常的保險市場銷售秩序。

二、未按規定建立業務檔案

申科保險代理濟寧分公司未建立完善的代理人身保險業務的相關明細臺賬等業務檔案,只有對公司所做業務的簡單登記。

上述事實,有事實確認書、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是申科保險代理濟寧分公司以虛假宣傳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的行為違反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七十三條,根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五條,我分局決定給予申科保險代理濟寧分公司警告并處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是申科保險代理濟寧分公司未按規定建立業務檔案的行為違反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五十條,根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八條,我分局決定給予申科保險代理濟寧分公司警告并處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我分局決定給予申科保險代理濟寧分公司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東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濟寧監管分局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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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靜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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